吉林省物价局关于电采暖 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市(州)、县(市)物价局(发展改革委、局)、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、省电力有限公司、省地方水电公司:
鉴于我省目前电力市场及居民采暖用电的实际情况,经研究决定,2012—2013采暖年度(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 日),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暂不做调整。
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2012—2013 采暖年度,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用户,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,峰时(8:00-21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562元、谷时(21:00次日8:00)电价为每千瓦时0.329元。
二、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分表计量的居民用户,生活用电按《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》(吉省价格(2012 )157号)规定执行阶梯电价;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合表计量的居民用户,按其在非采暖期每月平均用电量及阶梯电价水平扣除,其余用电量为采暖用电,执行峰谷时段电价。